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前述(八)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金
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
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
上。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
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
券不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三十之範圍。除投資於前述高收
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
評等等級以上;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規定;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