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
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
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
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之國家或機構所保
證、發行、承銷或註冊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
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四十;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
級以上,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