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
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
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
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
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a.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
場國家或地區。
b.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
公開說明書。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
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款所述之投
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
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款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於本基金屆滿三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
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