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
資於前述壹、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
ㄧ年以上。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美
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於美國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2)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
美國者;或
(3)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債券型 (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之基金受
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主要投資國家
(FUND_GEO_FOCUS) 為美國者。
3.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
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項第(四)款「高收
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得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六十( 60%)之
範圍,且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4.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
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