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 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反向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 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 金融組織債券。
(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愛 爾蘭、義大利、荷蘭、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芬蘭、挪威、丹麥、 瑞典、瑞士、比利時、澳洲、紐西蘭、日本、新加坡、香港、印度、中 國、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韓國、巴西、波蘭、盧森堡之證 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 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 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 權憑證,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 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符合金管會 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醫院及長照相關產業,醫院相關產業包含:(1)醫療機 構:如醫院、洗腎中心、健康中心等;(2)檢測與治療儀器:如基因檢測 儀器、核磁共振儀器、細菌培養、洗腎儀器等製造與配銷等;(3)醫療儀 器及耗材:如手術機器人、手術器械、耗材、人工關節、注射儀器等製 造與配銷等;(4)金融、資訊管理平台:如醫院網路及軟體開發、健康保8 險等公司;長照相關產業包含:(1)長期照護機構:如養老院、安養中心 等;(2)長期照護服務與支援:如居家護理服務、長期人力仲介、養老院 服務外包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