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
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但不限於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