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