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ㄧ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述所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該等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投資於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經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相當於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