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基本投資方針(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①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前述所列大中華市場之國家或地區,以及其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及盧森堡等國交易之「高成長」或「高股息」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所稱「高成長」係指,投資當時該有價證券發行企業之營收及獲利較前一年度預估成長百分之二十(20%)(含)以上者。上述所稱「營收及獲利預估」係指經理公司研究團隊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得投資之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所進行之營收及獲利研究預估結果。所稱「高股息」係指,投資當時該有價證券發行企業之股利率(股息÷股價)處於所屬交易市場中,高於市場平均水準之有價證券。上述所稱「市場平均水準」係指前一年度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股票之平均股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