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基本投資方針(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①本基金投資於前述所列東協市場及後續加入東協市場之國家或地區,以及其企業所發行而於香港、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交易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②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