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投資地區及標的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二)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四)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