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1.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 銷中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 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