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 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以上;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 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前述亞 太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