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主要包括:
1.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越南、日本、紐西蘭、澳洲以及大陸地區、美國、英國、愛爾蘭、澤西島、盧森堡、德國、法國、奧地利、丹麥、加拿大、荷蘭、芬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比利時、冰島、卡達、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京群島及英屬馬恩島等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存託憑證;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3.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