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ETF))及期貨信 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 括ETF,含放空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 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投資於ETF(包括放空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 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