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三)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或經紀部門)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