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股票,以提高其中期資產價值。子基金時刻將其資產至少 75%投資於在新興國家(截至 1994 年 1 月 1 日的非經合組織成員國家和土耳其及希臘)設立註冊辦事處或進行其大部份業務活動的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及/或等同於股票的證券。其餘資產(即其資產的最多 25%)可投資於任何其他可轉讓證券(包括參與票據)及貨幣市場工具,惟任何類型債務證券的投資不得超出其資產的 15%,及可將其資產不多於 10%投資於 UCITS 或 UCI。就上述投資限制而言,子基金(透過直接及間接投資)投資於中國內地證券(透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中國 A股」)的整體投資不得超出其資產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