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線而言,藉由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以提升資產價值。
子基金將其資產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由全球新興國家(截至 1994 年 1 月 1 日的非經合組織成員國家和土耳其及希臘;新興國家的例子包括:中國、印度、印尼、智利、巴西、墨西哥及波蘭等),並在這些國家設立註冊辦事處或進行其大部份業務活動的企業所發行的有限數目的債券及債務證券或其他類似證券(如:浮息債務工具), 亦投資於此類資產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總回報掉期)。
其餘資產(即其資產的最多三分之一)可投資於任何其他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總回報掉 期)或現金,亦可將資產不多於 1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