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政府債券、公司債(不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i)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 (MSCI Emerging Market Index)所包含之國家、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瑞士、荷蘭、盧森堡、奧地利、新加坡、香港、澳門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於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
ii)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a)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第(iv)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b) 前述第(i)目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第(iv)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c)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第(iv)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