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國家交易之債券:
1. 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債(不包括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2. 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符合任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