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ㄧ 年以上(含)。
(2).自本基金正式更名為柏瑞ESG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更名基準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符合ESG投資概念」之國家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七十(含)。所謂國內外「符合ESG投資概念」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之債券,係指該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含其集團母公司)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 A.為JPM ESG新興市場公司債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ESG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分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含其集團母公 司); B.為JPM新興市場公司債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分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含其集團母公司)且經 內部ESG評分評定為前50%者;或依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債 券為綠色債券(Green Bond)或永續性債券(Sustainability Bond)。
(3).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六個月後:A.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指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詳如前述(八)第2.(3).A.所定義之可投資國家或地區。B.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C.投資於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D.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不在此限;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