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由外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