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含可交換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亞太地區(含印度、印尼、香港、菲律賓、泰國、韓國、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大陸)及歐美地區(含英國、法國、德國、荷蘭、挪威、葡萄牙、義大利、西班牙、瑞士、美國、盧森堡及加拿大)等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N A S D A 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及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前述所列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 B 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