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尋求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本基金將其資產淨值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市值少於50億美元(按投資時價值計)的美國公司所發行的、並在 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股本證券。
本基金亦可投資於(i)股票市值超逾50億美元(按投資時價值計)的公司所發行的、並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股 本證券;(ii)債務證券(包括政府證券及由位於或其證券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公司債務證 券);及(iii)為有效組合管理目的之現金。本基金亦可投資於在美國境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證券(不得 超逾其資產淨值(按投資時價值計)的10%);在購買當時評級低於投資評級的債務證券;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及 其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