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與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亞太地區(包括印度、韓國、香港、大陸地區、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越南、柬埔寨、哈薩克等)及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盧森堡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放空型ETF及商品型ETF)、存託憑證,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或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但轉換公司債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