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與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以在南韓、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泰國、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香港及大陸地區、越南、以色列、約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黎巴嫩、俄羅斯、土耳其、埃及、柬埔寨、哈薩克、孟加拉、烏克蘭、土庫曼、亞塞拜然、喬治亞、巴林、科威特、卡達、伊朗、阿曼、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摩洛哥、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荷蘭、愛爾蘭、奧地利、盧森堡等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評時,從其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A.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