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小而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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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一)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另本基金在正常情況下,應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投資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十億元(含)以下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惟實收資本額因增資而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對於投資標的物在完成公司執照資本額變更登記三個月內,採適當處置以符合本基金所訂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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