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台灣科技高股息基金A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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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 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 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且投資於科技相關產業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高股息股票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所謂「科技相關產業」,係指上市或上櫃公司產業類別為半導體業、電 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 資訊服務業、其他電子業等電子相關產業,及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之電子類指數或電子工業類指數所涵蓋之產業。若日後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產業類別劃分有所異動,本基金得參 照其最新定義之電子相關產業。 (三)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該股票之現金股息殖利率在上市及上櫃股 票之現金股息殖利率由高至低排序中位於前二分之一(含)之股票。前 述現金股息殖利率,以現金股息除以股價計算之;經理公司並應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第十個營業日前檢視該等投資標的。所謂現金股息, 於每年六月檢視時係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最近一年內已公布(經董事 會或股東會通過)之現金股息,於每年十二月檢視時係指以該股票之 發行公司當年度前三季合計之每股盈餘乘以最近三年平均之現金股 息發放率後推估之現金股息。所謂股價,係指檢視時之前一個月最後 一個營業日該股票收盤價。本基金如因定期檢視結果,認有投資標的 不符合前述高股息股票之認定標準以致未達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款高股息股票之投資比例者,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投資比例限制。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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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經歷:復華投信:108年4月-迄今 股票研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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