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台幣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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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國內外股票、特別股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 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基礎建設相關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 2. 「全球基礎建設」相關之有價證劵係指產業為公用事業(包含電力、儲能、瓦 斯及水利事業等),運輸業(包含付費道路、橋梁、隧道、鐵路建設、機場、 港口等),通信業(衛星、無線電塔及其他通信網絡等),能源基建(能源轉型、 新能源相關基建、輸電系統、石油與天然氣傳輸,碳捕捉與存封等)。 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前一個月或本基金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 或地區發生下述情形:(1) 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 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 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含本數);或 (2)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以上(含本數);或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二十(20%)以上(含本數)。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 款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 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 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 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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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
小型 | |||
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經歷: 瑞銀投信投資研究部債券型基金經理人(109/05-迄今) 瑞銀投信全權委託部債券型投資經理人(109/05-迄今) 聯博投信多元資產投資部研究員(106/08-109/04) 滙豐中華投信投資顧問部副理(103/07-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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