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邁美國短年期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T月配(美元)(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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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 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 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三年以下(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 (1) 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A、 於美國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或發行之債券;或 B、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美國者;或 C、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主要 投資國家(FUND_GEO_FOCUS)為美國者。 (2)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項第 3 款「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時,則 該債券不得計入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百分之六十(含)之範 圍,且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 比例限制。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3. 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 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非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 為非投資等級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 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 (2)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 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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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研究所碩士 經歷: 台新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儲備基金經理(108/1-迄今) 法國巴黎人壽投資部/副理(104/06-107/12) 新光人壽外匯管理部/襄理(103/05-104/05) 新光人壽外匯管理部/研究員(99/08-103/05) 遠東商銀個金儲備幹部(98/6-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