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全球創新科技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人民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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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 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 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全球「創新科技」相關產業之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創新科技」相關產業泛指以 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為中心進行之資料收集、演算分析處理與應 用,並擴及藉自動化或智慧化之新進製程,提升生產效能或導入產品與 服務之產業,所涉及之相關產業主要包括:機器人、網路安全、數位經 濟、顛覆式創新、次世代互聯網、金融科技創新、自動化科技與工業創 新、老齡社會商機、智慧城市、未來移動、基因創新、節能、未來教育、 新消費型態、數位健康醫療及食品革新等新興產業。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4. 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非投資等級債 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 (2) 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 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 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 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 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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