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精選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台幣) B 類型 (月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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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八)之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債券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一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債券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與期貨選擇 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另經理公司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公債期 貨、利率交換及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 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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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 歷: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主要經歷:2004年6月14日2006年9月22日 荷銀投信 資產管理處副理 2006年9月25日2010年6月25日 匯豐中華投信 風險管理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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