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銀四至六年機動到期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ZA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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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1) 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子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四年後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該不受前述 存續期間限制之期間係依照基金模擬投組具體計算所訂定,具體計算之內容及不 受限制期間之合理性如下: 目前根據模擬假設投資組合【大華銀四至六年機動到期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平均存續期間(duration)為[4.72]年,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四年後至屆滿五年 間,存續期間將降至一年以下,故於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四年後不受前述存 續期間之限制。 本子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 投資於與本子基金到期日年期(亦即六年)相當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C. 投資於投資等級外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 D. 前述「投資等級外國債券」係指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 G(D)所列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 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具優先受償順位之債券,若無債券保證人 者,並得以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E. 於本子基金到期前一年內,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子基金持有之債券 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第 C 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 關規定; F. 本子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二十;本子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 級以上,惟投資於本目所述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本子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子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 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 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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