鋒裕匯理實質收息多重資產基金-N2 累積型(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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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更新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 票、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等 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且 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前述八. (一) 2) 3.所定義之「實質資 產」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含)。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三十。 2)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 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 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 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數); 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 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含本數);4.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 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等情形; 5.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6.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4) 俟第 3)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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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 Cass Business School City University-投資管理碩士;東吳大學企管碩士 經歷: 2006.12-2007.5, 群益證券研究部經理; 2004.11-2005.7, 一銀證券研究部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