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本子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 票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 產價值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國內外以美元計價之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之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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