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全球抗暖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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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更新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國際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1、美國、加拿大、日本、香港、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澳洲、紐西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瑞士、法國、德國、英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槓桿型 ETF,前述 ETF 包括追蹤股票指數及債券指數之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國際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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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美國羅格斯大學 企管碩士 經歷:2005.8-2007.11, 華頓投信新金融商品部經理; 2000.11-2005.7, 中華票券金融公司 高級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