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投資黃金有收益 課稅方式大不同

【時報-台北電】近年隨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然而,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投資的工具不同,課稅規定也會不一樣,例如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如屬於一時貿易的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40%稅率。

如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之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至於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針對黃金基金,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境內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但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利得,則屬海外所得。

如果投資國內私募基金,則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的基金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最後則是黃金期貨,國稅局表示,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的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國稅局呼籲,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注意於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