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北美、歐洲、亞洲(不含紐澳)與澳洲、紐西蘭等主要經濟體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北美、歐洲、亞洲(不含紐澳)與澳洲、紐西蘭等主要經濟體之有價證券,主要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荷蘭、奧地利、西班牙、瑞典、德國、瑞士、比利時、義大利、芬蘭、希臘、丹麥、挪威、日本、香港、新加坡、澳洲、紐西蘭、中國大陸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公司型及契約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相關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以及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動產資產信託),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