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基金及貨幣基金之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及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基金及貨幣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債券型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