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應依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包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為在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及越南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包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含放空型ETF、商品ETF)、存託憑證(包含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發行,而於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存託憑證);或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交易,且完全追蹤、模擬或複製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及越南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指數表現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含商品ETF)、及追踨上述國家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指數表現之放空型ETF;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國家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等投資標的,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