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存託憑證及 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中華民國、香港、大陸地 區、新加坡及由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日本、韓國、越南、印度、美國、德國、 英國等國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外國及大陸地區之股票、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或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或投資單位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股票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十(含)。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 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或 (2)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含)之投資所在國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變動、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動;或 (3)投資所在國單日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或 (4)投資所在國實施外匯管制;或任一投資所在國任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A.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積漲幅或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積漲幅或累計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