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外國子基金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五,且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