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美國、加拿大、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日本、澳洲、香港、新加坡、紐西蘭、以色列、南韓、墨西哥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放空型ETF、商品ETF或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任一經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評定債務評等達BBB級(含)以上、Moody’s Investment Service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