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五;且投資於國內外債券型、固定收益型及類貨幣市場型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