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投資方針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包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國內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且其投資於符合年稅後純益較上年度成長且為正值或連續二季稅後純益成長或當季稅後純益較上季成長20%以上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投資股票總額之百分之三十(30%)。但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或有下述(2)特殊情形者,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得不受前述比例(70%)及(30%)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