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上統稱本國子基金);經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於國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及商品ETF)(以上統稱外國子基金),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本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投資於國內及國外之貨幣市場型基金、投資等級公司債基金、政府債基金、複合債基金及固定收益一般型基金之比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且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中屬「債券型(含貨幣市場、類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型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50%)。但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稱「複合債基金」係指,債券型基金的投資標的並不侷限於某一種債券,投資組合可包括多種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