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符合下列第 1 目或第2 目規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1) 於香港(符合主管機關規範之投資標的)、巴西、印度、俄羅斯、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包含由香港、巴西、印度、俄羅斯等國家或地區發行,但於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交易之存託憑證)、REIT(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REAT(Real Estate Asset Trust)及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2)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3.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