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發行募集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本基金於成立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亦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項有關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不得低於淨資產百分之三十之規定,係指每一曆月之每一計算日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和除以該曆月總計算日數所得之平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