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原則上,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外,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會計年度平均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而投資於美洲、歐洲及亞洲等三地區,各投資地區之子基金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