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不含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2.經理公司得以銀行存款、短期票券 (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有價證券 (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